關于“刑事和解程序為什么在法庭被拒絕”的
法律咨詢意見
讀者朋友你好!
“刑事和解程序”是2012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一個特別程序,適用的法定條件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案件。
至于來信中反映的“刑事和解程序為什么在法庭被拒絕”的問題,由于情況不詳,只能作一般性解答。初步分析可能是因為被告人尚未認罪、或者尚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或者被告人是累犯等不符合法定的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等。
當然,根據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只要當事人提出請求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的申請后,人民法院都應當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于決定不適用這一特別程序的,也應當說明理由。
立法網法律顧問 孫杰(四川華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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