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你好:
立法網總編室轉來您的來信。經研究,您所咨詢的問題,涉及到“稅收法定”的宏觀體系和制度性改革。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現僅就“陜財稅發(1995)017號文”的合法性和立法中的兩點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文件本身合法性問題
據來信所述,“陜財稅發(1995)017號文”應當是1995年的地方性行政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應該是1993年經全國人大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
第四條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二、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相應的,1994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國務院財政部(包括其后的稅務總局)有權對個稅的減免予以批準,這是法定的權力。而國務院以實施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方式將其下放,把決定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幅度和期限這一權力授予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級政府作出具體規定。而“陜財稅發(1995)017號文”就是由陜西省政府的財稅機關制定并實施的,只要有相應的陜西省政府按程序核發的依據、并報國家財政部或稅務總局備案,這一文件就是合法的。
二、立法及執行的問題
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稅收立法權限劃分的問題,即中央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在稅收立法權限上的劃分。
據了解,建國以來,我國在稅收立法權限劃分上一直不十分明確。
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凡有關全國性的稅收條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制定實施。凡全國性的各種稅收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準執行;凡有關地方性稅收立法,屬于具體范圍的,由縣人民政府擬報省人民政府核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批準,并報中央備案,屬于?。ㄊ校┓秶?,由?。ㄊ校┤嗣裾當M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轉中央批準。
1977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稅收管理體制的決定》中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稅收政策的改革,稅法的頒布和實施,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都由國務院統一規定”。從這一條來看,稅收立法權都劃歸到國務院。
198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建議,作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從這個授權決定看,稅收立法權,或者稅收條例的制定權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0年3月,全國人大頒布的《立法法》第一次明確了稅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在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會常委會與國務院之間的稅收立法權限仍有諸多不明確的地方,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因此,如果嚴格地以現代國家稅收法定的理念來評價,您質疑“陜財稅發(1995)017號文”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但必須考慮到,這是1995年出臺的文件,在那個制定的歷史時期,現代“稅收法定”的理念尚未普及、體系還在建立之中,因此,我們不宜以二十余年后的法治眼光去苛求當時的政府行為。畢竟自此后的二十余年來,僅上述《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就經歷了多次的大幅度修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此外,換個角度來看,政府文件或行政規章都是有時效性的,也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時至今日,“陜財稅發(1995)017號文”在作出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過多次修改,應該據此作出相應的調整。建議您可以就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以上答復,掛一漏萬,供參酌!
四川和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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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