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是通過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修改完善,編纂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法典,是一項系統工程。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匯報了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安排等重大問題,習近平總書記主持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該匯報,并就民法典編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為編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按照工作安排,編纂民法典采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民法總則通過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抓緊開展“第二步”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即與各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單位全力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在深入立法調研、開展比較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以現行民事法律為基礎,結合我國社會的發展實際,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一、關于民法典各分編的總體考慮
在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遵循和貫徹民法典編纂工作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進一步完善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促進財產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公平交易制度,進一步完善增進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進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救濟制度,連同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最后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在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讓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權利法典。二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堅持問題導向,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步入新時代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需要,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努力發揮引領、推動、保障改革的積極作用。三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貫徹和體現新發展理念。四是增強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處理好銜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體系下各類規范之間的關系。
二、關于民法典各分編的結構安排
2016年6月在向黨中央匯報民法典編纂工作時,提出民法典各分編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傮w考慮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編的內容經編纂進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出臺后,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各方面對民法典各分編包括上述五編的內容,意見是一致的。同時,還有一些意見建議在五編基礎上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民法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對于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規定難以涵蓋和替代的內容,不宜納入;對于那些還處于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
一是關于是否設立人格權編。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于“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人格權編這一部分,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二是關于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由于以上原因,涉知識產權仍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以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同時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民法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
三是關于是否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的概念體系、規范內容與民法典雖有一定聯系,但二者性質不同,在法律的調整范圍、立法目標、具體規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問題,由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調整。
基于上述考慮,《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三、民法典各分編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物權編草案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編草案在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與現行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是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第一,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征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墻、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第二,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第三,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二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第一,補充了有關清償順序的規定。第二,對于抵押物價款的債權擔保賦予優先效力。針對交易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購買貨物,同時將該貨物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價款的擔保的情形,草案賦予了該抵押權優先效力,以保護融資人的權利,促進融資。第三,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目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登記機構較為分散,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有助于進一步發揮其融資擔保功能??紤]到統一登記的具體規則宜由國務院規定,草案刪除了有關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
(二)關于合同編草案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要求,解決合同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借鑒國際立法經驗,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與現行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是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二是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針對實踐中一些合同當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范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則,并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
三是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草案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同時,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四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后負有舊物回收義務;還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
五是根據合同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修改了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債權轉讓、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等一般規則;完善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典型合同的具體規則,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和合伙合同。
六是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債法的一般規則是民法的重要內容,考慮到現行合同法總則已規定了大多數債的一般規則,這次編纂不再單設一編對此作出規定,為更好規范各類債權債務關系,草案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
(三)關于人格權編草案
人格權編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這一編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同時明確了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二是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同時,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草案還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
三是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
四是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并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規定。
五是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同時,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系,草案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六是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四)關于婚姻家庭編草案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為進一步弘揚夫妻互敬、孝老愛親、家庭和睦的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關系和諧穩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是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F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愿。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是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三是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實踐中,由于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四是完善離婚賠償制度?,F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系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五是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F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于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五)關于繼承編草案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促進家庭和睦,推進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與現行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三是完善債務清償規則。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四是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六)關于侵權責任編草案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是善公平責任規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二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審判實踐需要,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復雜,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
四是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明確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明確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增加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六是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要求,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結合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原文標題:新時代應運而生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原文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