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順也;證,諫也。立法聽證,是指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聽取利害各方當事人直爽地陳述法條之過,擇善而從之,勿犯“愎過自用,不過證移”(《呂氏春秋·巫徒》)之過。
證,又作證據解,所謂“罪無申證,獄不訊鞠”(《后漢書》)。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目前,立法聽證在國外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立法民主制度。
據百庫百科載,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2001年7月3月,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七十次會議通過《四川省地方立法聽證會規則》,規定“聽證報告應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為審議和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重要依據”。于是,從這個時間開始,立法聽證在四川省地方立法中,不再僅僅是一種民主的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