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庭審活動,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審員雖然說不是某個基層法院的編制人員,雖然說也有可能偶爾參與上一級中院或高院庭審,但畢竟以所屬基層法院的案件陪審為主。如此,也應當關聯所參與庭審的基層法院,謂之“某某法院人民陪審員”為妥。
某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命張三等XX名人民陪審員,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行文時,就“人民陪審員”前面是否應冠以“某縣人民法院”,產生了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有人認為,人民陪審員依法是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的,應該表述為“任命張三等XX名為某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也有人認為,人民陪審員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屬人員,表述為“任命張三等XX名為人民陪審員”即可,在“人民陪審員”前冠以“某縣人民法院”不妥。
人民陪審員的確不完全隸屬于某一法院
諸如人民陪審員不僅僅只參與所提請任命的基層法院的案件陪審,也可以參與上一級中級或高級法院的案件庭審(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人民陪審員雖然由基層法院院長提請任命,但是選任工作則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第九條、第十條)。人民陪審員制度重在體現人民性(公民參與庭審),從一定程度上報來說,人民陪審員也是代表人民參與庭審,以促進法院法官審判權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公信。但是,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依然是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在“人民陪審員”前冠以所屬法院的名稱,謂之“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合法應當。
首先,有相關法律條款所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如此“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的表述,法定了“人民陪審員”是“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其次,有名額對應基數所佐證。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如此“本院法官數”的表述,人民陪審員還是對應基層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再次,有提請任免主體所佐證。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陪審員由基層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如此,人民陪審員理應是提請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第四,有庭審參與案件所關聯。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庭審活動,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審員雖然說不是某個基層法院的編制人員,雖然說也有可能偶爾參與上一級中院或高院庭審,但畢竟以所屬基層法院的案件陪審為主。如此,也應當關聯所參與庭審的基層法院,謂之“某某法院人民陪審員”為妥。(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大常委會 滕修福)
原文標題:滕修福:稱“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并無不妥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滕修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