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大對財政監督的不斷完善和審計范圍影響的不斷擴大,審計報告披露的問題也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根據預算法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這次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把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作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職能,對促進規范管理、維護財經法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極大地推動作用。那么,如何充分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更好地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仍是新時代條件下擺在我們面前亟待破解的一大難題。筆者結合多年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與思考,認為要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務必要厘清問題的根源所在,因“難”施策才能有效推動審計整改落實。
近年來,隨著人大對財政監督的不斷完善和審計范圍影響的不斷擴大,審計報告披露的問題也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根據預算法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這次新修正的地方組織法把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作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職能,對促進規范管理、維護財經法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極大地推動作用。那么,如何充分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更好地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仍是新時代條件下擺在我們面前亟待破解的一大難題。筆者結合多年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與思考,認為要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務必要厘清問題的根源所在,因“難”施策才能有效推動審計整改落實。
一、影響審計整改的存在問題
(一)態度不端正,審計整改意識不強。少數被審計單位僅僅把審計整改當成一項工作,沒有從根本上重視審計整改落實,沒有深層次剖析問題的源頭所在,態度不夠端正,看問題站位不高,整改意識不強,覺得整改點到即止即可,沒有真正把審計整改工作作為堵塞漏洞,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徑。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存在“審完了事,一罰了之”的態度,有的甚至抱著“新官不理舊賬”的觀念,消極對待整改。部分被審計單位還存在僥幸心理,采取“選擇性整改”的方式應付審計建議,整改的大部分是無關緊要的問題,對于情況較復雜、牽扯范圍廣又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多從體制機制上找借口,或歸結于歷史遺留問題,把責任推給政府或者上級部門,開展整改的力度不大,往往就事論事,只顧表面,“屢改屢犯”,堵不住問題的根源,也不形成有效的管控機制,“習慣性違章”得不到根治,導致整改流于形式。
(二)聯動審計整改機制不夠健全。從目前看來,雖然建立了多方聯動機制,但仍不夠健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責任落實不明確等原因,導致在落實審計整改的時候更多的是審計部門在單打獨斗,與人大、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財政、組織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夠順暢,造成整改“雷聲大,雨點小”,特別是一些重大審計項目的整改建議往往會涉及到體制和機制性的問題,這些都是審計部門無法單獨完成的。
(三)落實審計整改的手段有限?,F階段,審計部門落實審計整改多使用限時整改、跟蹤監督、報主管部門、申請強制執行、追責問責、移交移送等手段,但是由于申請強制執行和啟動追責問責耗時較長、程序復雜,移交移送標準嚴格、底線高等原因,只有在重大違規違紀情況下才會啟用此類手段,而其他手段在執行方面又缺乏強制性,對于屢審屢犯的問題,往往只能督促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加強內部管理,難以將審計建議落到實處。
(四)審計部門向人大報告的機制較為滯后。根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審計機關需要就本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向同級人大進行匯報,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報告不詳實、整改情況的報告往往僅限于法定的報告時間,對于整改期間發生的整改不到位及無法單獨督促整改的問題沒有及時向人大進行匯報,導致人大在聽取整改情況報告時得到的反饋信息較為滯后,加之地方人大財經委和預算工委通常人手偏少,監督力量不足等原因,無法做到全過程的跟蹤監督,無可避免地加劇了督促整改工作的被動性。
(五)力度不夠大,問責追責不嚴。審計部門作為落實整改的排頭兵,理應充分發揮其主要作用,但由于人手不足、任務重等原因,導致審計整改跟蹤力度不夠,對于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更多的是采取電話詢問及依靠被審計單位自覺整改方式進行,對已提交整改資料的單位“回頭看”不夠,對審計建議是否真正落到實處、是否取得實效欠核實,沒有給被審計單位帶來足夠的壓力和緊迫感。其次,從目前人大監督審計整改的情況來看,對于被審計單位整改不力的情況更多的是從人性的角度出發,不犯原則性錯誤、不越雷池都有商量的余地,存在重“文件落實整改”,重經濟處罰,輕政務處理,輕個人問責的情況,對于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甚至直接問責追責的少之又少,這就讓被審計單位形成了整不整改、徹不徹底無所謂的思想,導致震懾力不足。
二、強化審計整改的應對之策
一是要深化思想認識,提高整改意識。地方政府要督促被審計單位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建議》、中央《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審計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牢固樹立審計整改理念,提高自身分析能力和宏觀視角,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擯棄“改不改、怎么改、改多少是我的事”的狹隘思想,積極開展審計整改工作。審計部門要著力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的法制意識和整改意識,加大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問題分析,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建議的針對性、有效性,促使審計對象“心服口服”。人大作為重要把關人,也要轉變只關注事后結果的思想,要立足審計查出問題,充分發揮人大監督職能,多進行事中監督,有效地把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問責結合起來,確保審計成果有效利用,審計整改落到實處。
二是要完善整改制度,強化整改手段。近年來,審計部門在維護地方財政秩序,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功不可沒,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對于推動地方人大監督至關重要,人大要當好審計部門的后盾和支持者,要把對審計部門的監督更多的轉化為關心和支持,努力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人大監督、政府督辦、紀檢監察跟進、審計部門主動作為、財政部門大力配合的聯動整改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聯動配合,從制度上幫助審計部門脫離“單打獨斗”的困境,推動整改工作有力開展。其次要加快貫徹落實被審計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明確目標要求和整改時限,層層壓制整改責任,建立健全更具權威和力度的審計整改制度和整改問責辦法,不斷豐富審計整改手段,簡化問責追責程序。同時,審計部門要改變原有的事后整改模式,加快推行“邊審邊改,審改結合”的工作方式,減輕被審單位事后整改壓力,提高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提前”整改的工作氛圍。地方黨委、政府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對不支持、不配合進行整改的單位,在強制執行整改的基礎上還要進行經濟、政治雙重處分,并加大公示力度,達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審計部門還要加強對人大的匯報工作,不能僅限于法定報告,要建立多匯報、共協商、同解決的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向人大報告審計過程中重點問題和落實整改工作中碰到的難纏事情,便于人大就突出問題開展針對性的視察、調研和專題詢問,現場指導并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見建議,把被動化為主動,排除一切阻力,支持審計監督和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促進審計成效提升。
三是要加強監督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跟蹤力度,針對“問題清單”成立專門的督導整改小組,對整改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和督導,多搞“回頭看”,切實把壓力傳導下去。同時,加快建立健全審計部門整改績效體系,把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與督導小組及審計組的績效掛鉤,改變一些審計人員“重審計、輕整改”的錯誤理念,進一步提高其監督整改落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升整改實效。還要加強審計問題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理力度。對單位出現的“屢審屢犯、屢改屢犯”的問題要加重處罰力度,對拒不整改、情節惡劣的部門,直接申請法院及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對落實整改不力、敷衍應付的,可向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移送處理,進一步減小審計部門執行壓力。人大也要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跟蹤督辦,建立和完善整改銷號制度,督促政府和審計部門加快整改進度,壓實整改責任,限時完成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持續跟蹤督導,對始終整改不到位的,就要擯棄“老好人思想”,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情況嚴重的要嚴格追責問責,絕不留情。人大還要把審計整改結果作為人事任免的重要考核依據,對整改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持“動硬出招”,切實凸顯人大堅定整改的“決心”,加快推動整改落實到位,提高整改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在此基礎上,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建章立制,在整改過程中對類似的系列問題,開展合并和歸類,從問題的制度性和根本性方面進行解決,推進對癥施治、祛除病灶,從根本上杜絕“年年審計年年有,年年得不到整改落實”的弊端。
原文標題:張天科:關于加強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的幾點思考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張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