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屆選舉時,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人大會議上,一些地方的選舉辦法明確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正副職、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聯合提名(省一級30人以上、設區的市一級20人以上、縣一級10人以上)。有人認為,選舉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簡潔明了,切實可行;也有人認為,選舉辦法規定主席團提名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選舉辦法對各項候選人的提名主體做出同樣的規定合適嗎?
選舉辦法對各項候選人的提名主體做出同樣的規定合適嗎?——不是是否合適,而是明顯違法
換屆選舉時,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人大會議上,一些地方的選舉辦法明確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正副職、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聯合提名(省一級30人以上、設區的市一級20人以上、縣一級10人以上)。有人認為,選舉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簡潔明了,切實可行;也有人認為,選舉辦法規定主席團提名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選舉辦法對各項候選人的提名主體做出同樣的規定合適嗎?
筆者認為,如此規定不是是否合適的問題,而是該規定明顯違法。要知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換屆會議,有兩種不同類型的選舉,不能混淆。
選舉地方本級國家機關人員,依據地方組織法。地方組織法是規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本次地方組織法第六次修正,有特別章節規定了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即:第二章第四節。依據該章節相關條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領導人員(正副職)、“一委(監委)兩院(法院、檢察院)”正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并明確規定了各級人大代表的聯名人數下限,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第二款)可以提名。
間接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依據選舉法之規定。選舉法是規范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的專門法律,不僅僅只是法定劃分選區直接由選民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兩級人大代表,也包括法定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上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依據選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第一款)“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第二款)依法可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主席團不是提名代表候選人的法定主體。
綜上所述,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選舉辦法,涉及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應依據地方組織法之規定;涉及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應依據選舉法之規定;涉及既選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又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應分別依據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之規定。不能將兩種不同類型人員的選舉混淆規定,否則就有悖法律。
原文標題:滕修福:選舉辦法對各項候選人的提名主體做出同樣的規定合適嗎?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