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發現,換屆選舉時,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人代會上,有的選舉辦法里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正副職、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均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聯合提名。
有人發現,換屆選舉時,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人代會上,有的選舉辦法里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正副職、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均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聯合提名。
選舉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提名的主體簡潔明了,操作方便,但卻不可行。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此可知,代表的提名推薦主體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無論直接或間接選舉,提名主體都不應是主席團。
選舉辦法是制定選舉程序和注意事項的規則,主要內容包括:制定選舉辦法的依據、選舉的任務、提名確定候選人的辦法、確定當選人的原則、候選人和當選人名單排列順序的規定、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監票人和計票人的產生辦法、選舉的方式和程序、紀律等。
實際操作中,不應以代表表決通過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選舉辦法,將主席團作為代表的提名主體這一操作合法化,成為違反《選舉法》相關規定的擋箭牌。
原文標題:馬珊珊:“選舉辦法”不應成為替換代表提名主體的擋箭牌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馬珊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