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求誠信為先,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之后的產物。當那些粗野的蠻族還在為歸還偷得的牲畜而大吵大嚷,那些憤怒的親戚們如此渴望分得被殺親人的償命錢的時候,他們就不會介意做點兒偽證以便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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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求誠信為先,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之后的產物。
當那些粗野的蠻族還在為歸還偷得的牲畜而大吵大嚷,那些憤怒的親戚們如此渴望分得被殺親人的償命錢的時候,他們就不會介意做點兒偽證以便牟利。
我們看到,無論是在皈依基督教信仰之前還是之后,都不乏一些用狡黠的欺詐玷污最神圣的誓言。
于是,一種值得注意的習俗產生了。這種習俗后來被稱為“牧師住持下的無罪共誓”,并且以“誓言斷訟法”(Wager of Law)之名,長期作為英國法的一部分得以保留。
這種奇妙的脫罪程序在歐洲早期歷史上,并非某一個孤立的部族的誓詞,而是譜寫歐洲命運的幾乎所有民族的誓詞。
從意大利的東哥特人以及西班牙、法國南部的西哥特人保留下來的法律來看,他們是僅有的未將共誓寫入其法典的兩個民族。
另一方面,薩利人、里普利安人、巴伐利亞人、倫巴底人、弗里斯人、斯堪的納維亞人、薩克森人、盎格魯人、瓦累尼人、盎格魯·薩克森人以及威爾士人各族,在最遠古時期想必有共同的始祖,他們都在各自的律法中為這種脫罪法留有一席之地,它因而成了從南意大利到蘇格蘭通行的慣例。
這種習俗比羅馬行省各蠻族的爭端解決方法還要古老。
最早的薩利族法律文本向我們展示了法蘭克人未被基督教改變的慣例做法,據此推算它可以追溯到克洛維(Clovis)改信基督教之前。
在這部原始法典中,有著關于采用共誓方法的說明,顯示出這種程序在當時是一種明確既定的形式。
奇特的是,在后來經過修訂的法典中,這個條文被從這些段落中略去了。
在弗里斯人的法律中亦是如此,盡管編纂于8世紀,它仍揭示了異教徒的習俗和社會的原始狀況,無罪誓證的做法顯然形成了司法程序的基礎。
《島國定居錄》(the Islands Landnamabok)也記載了野蠻的挪威居民用作一般程序方式的此一習俗。
雖然,對于其他各族的法典,我們只有各個部落皈依基督教后的修訂版本,但是對這種做法的普遍使用顯示出,此一做法起源于更遠的東部地區、他們分道揚鑣之前共同的雅利安民族祖先。
教會法不久采用了在那個粗野的年代能夠較好地維護自己利益的體制。神職人員迅速為自己攫取和霸占了讓同階層做無罪誓證人的特權。這種權利主張,伴隨著各種好處。
800年查理大帝(Charlemagne)處理對教皇利奧三世(Leo III)的嚴厲指控時被迫退讓,在查理大帝在場撐腰的情況下,無證人敢指證的尊貴教皇,仍僅憑莊嚴的宣誓,以及12位神父作為他的無罪誓證人,便澄清了自已被控犯下的所有罪行。
圣加爾(S.al)的修士描寫道:在審判之日,這位教皇將福音書放在頭頂,以福音書中的許諾發誓他是無辜的。
3年之后,這位皇帝頒布敕令宣稱:在所有的疑難案件中,神父們需要有3、5或7名神職共誓人即可抗辯,并且宣稱這決定得到了教皇、元老、主教和所有虔誠信徒的贊同。
確實,幾個月之后,看到教皇格里高利二世的教令集規定:教士僅憑自己的誓言即可推翻所有沒有證人支持的指控。
后來,他又修改了這一命令,把這件事留給高級神職人員決定,實際上最后還是懸而未決。
823年,教皇帕斯卡爾一世(Pascal I)被指控為謀殺兩位教廷要人西奧多(Theodore)和利奧(Leo)的共犯。
為了避免“虔誠者路易”派來的委員會的審查,他匆匆忙忙地在委員會到來之前,在一些主教作為無罪共誓人的情況下,起誓以澄清罪責。
這是對此程序重要性的一個打擊,盡管被害者的不利之處在于傾向帝國一方,盡管教皇是極力阻止了對謀殺犯的追查,但皇帝也無力回天,無法再索求賠償。
于是,教皇帕斯卡爾仍作為一個無罪之人立足于世。
原文標題:“共誓脫罪”:允許通過偽證逃避懲罰的立法最早始于何人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