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成為處理疑難案件的常規方法,特別是在迫害巫師的行動中,蘇格蘭的做法酷烈至極,遠超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嵝瘫煌葡蚩刹赖臍埍┲畮p,遠遠越過了其他各地對它的限制。
酷刑逼供,始于羅馬法,卻最終深植于蘇格蘭。
酷刑成為處理疑難案件的常規方法,特別是在迫害巫師的行動中,蘇格蘭的做法酷烈至極,遠超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嵝瘫煌葡蚩刹赖臍埍┲畮p,遠遠越過了其他各地對它的限制。
1652年,當英格蘭的司法事務特派員們坐鎮愛丁堡時,在被帶到他們面前的刑事罪犯之中,有兩名已經在蘇格蘭教會(the Kirk)面前供認過自己罪行的巫師。
他們是六人一組的余孽,另外四個人死于刑訊逼供之下——比如手綁于背后,再拎著拇指吊起、鞭刑、灼燒腳部和頭部、將點燃的蠟燭放入口中、讓他們穿上吸滿醋的馬尾毛織品“好剝下他們的皮”等等。
另外一個女性被扒光衣物赤身裸體,放在一塊冰冷的石頭上,再蓋一張粗礪的毛織物,就這樣放了28個日夜,只喂她些水和面包。
記載此事的日志作家們還說,“法官們下決心過問此事,下令查明相關警長、官僚和行刑者是誰,以便為此等暴行向他們追責”。
作為16世紀最深刻的西班牙學者,胡安?路易斯?維烏斯(Juan Luis Vives,1493—1540)首先發出譴責的聲音。
這位西班牙人曾斥責這樣的酷刑為“無用而且滅絕人性。”
這個時代的另一懷疑論者蒙田(Montaigne),也毫不猶豫地給它蓋上了“本人所反對之事”的大印。
蒙田(1533-1592年),是法國人文主義思想家和文學家,30多歲開始隱居法國鄉村(后來曾被迫擔任公職),致力研究和寫作。尤以其典雅旁征博引的散文著稱。
他說:“說實話,這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和危害性的方法;為了逃避如此深重的苦難,我們有什么不愿意說、不愿意做的呢?由此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當一個法官為了不致使無辜之人冤死而對囚犯用刑時,他卻會用酷刑將無罪的囚徒置于死地……為了避免此人無辜受戮,而對他施加比死刑更嚴重的傷害,難道有何公正可言嗎?”
蒙田進一步借傅華薩(Froissart)的一個故事聞名了自己的立場。
故事講的是,一個老婦人向巴雅澤(Bajazet)控訴一位士兵搶奪她的糧食。面對被告者的否認,土耳其首領立刻割開這名士兵的胃查看。他被證明有罪。——但是,如果他是無辜的,后果豈不是不堪設想?
1624年,博學的約翰?格拉夫在他的《法庭改革》(Tribunal Reformatum)一文中極力主張將酷刑廢除。
就像他所說的那樣,他有親歷荷蘭加爾文派教徒迫害阿米尼烏斯派(Arminianism)的恐怖經驗,而且他的書受到了充分的矚目,多次重印。
1657年,弗里德里希?凱勒(Friedrich Keller)在斯特拉斯堡大學(the University of Strasbourg)發表了一篇論據充分的論文,敦促將它棄置不用。盡管在1688年重印時,他給標題加的前綴顯示,他基本不敢為這不受歡迎的學說承擔責任。
隨后,當法國編寫《1670年特別法典》時,各地擁有最崇高品性和最大量經驗的地方法官們都堅定地給出了他們的意見:酷刑毫無用處,它極少能成功地從被告口中逼出真相,應當被廢止。
到該世紀末,學者們開始討論這一問題。其中最著名的,恐怕要數奧古斯丁?尼古拉。
他所依靠的不是辯駁技巧,而更多地是以熱忱和學識來駁斥這整個制度,特別對它在巫術案件的適用加以批判。
1692年,馮博登的著作中也提到了此事,并猛烈抨擊其濫用行為,不過,還是承認它在許多種案件中的用處。
不久之后,拜勒(Bayle)在他的《字典》(Dictionary)中用他慣用的含沙射影方式譴責了酷刑的存在。
1705年,在哈雷大學,波美拉尼亞的馬丁?伯哈迪,一位博土學位的候選人,在他的就職論文中,大力主張將其廢除,而其院系主任克里斯蒂安,托馬斯(Christian Thomas)稱其言之有理,盡管對迅速變革的可行性表達了懷疑。
伯恩哈迪聲稱,在他所處的時代,荷蘭已不再采用它,而對于在烏特勒支地區廢除,他認為歸功于這樣一個案件:
一個盜竊犯在依例受刑并招供時,誣賴了一位鞋匠,就只是為了報復這位鞋匠曾拒收了一雙靴子,最后導致其被處死。
伯恩哈迪冒險地用果斷決絕的言辭斥責這種制度。
然而,他的主張太過寬泛,實際上直到1798年建立尼德蘭共和國時,這種做法才被正式廢除。
原文標題:在歐洲立法史上最早譴責酷刑的人是誰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編)